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管理,促进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提高资源利用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长春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长师校字[2018]157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列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单台套原值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具有一定共享价值的科研、教学仪器设备。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坚持“统筹规划、依托学科、有偿使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的原则。学校和各学院(中心)通过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引导大型仪器设备优化配置、开放共享。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的实施主要以学科公共平台为依托,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的建设和管理模式。学院(中心)是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建设的主体,各学院(中心)在优先保证学院(中心)内共享的前提下,应积极创造条件向学院(中心)外和社会开放共享使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国有资产工作校领导任组长,资产管理处处长任副组长,党政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院、财务处、中心试验室、发展规划处、院级共享平台负责人和技术专家组成的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工作小组。负责审议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的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审核通过相关收费标准,协调共享的重要事宜。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办公室,负责拟定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制度,建立考核体系并组织实施,完成其他日常管理工作。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部门的行政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三章 共享管理
第七条 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网络管理平台”,对参与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实施网络管理,网上公布大型仪器设备的相关信息(包括种类型号、应用范围、存放地点、收费标准等)及实时的动态运行状况。
第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在满足校内科研和教学需求的前提下,面向社会开放,实现资源共享,充分释放设备潜能,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第九条 使用共享大型仪器设备实行预约制,并保证优先安排校内用户。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及管理人员应积极予以支持与协助。
第十条 学院(中心)应加强大型设备的使用管理,做好使用人员的技术培训等工作。
第四章 有偿使用
第十一条 共享大型仪器设备的有偿使用不以盈利为目的,各学院(中心)根据设备属性和使用成本,制定收费标准,报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工作小组报备后实行。
第十二条 费用收取。针对校内人员测试坚持不盈利及成本补偿为目的收费原则;校外项目按公布收费标准全额收取。
第十三条 共享收费与支出管理。
共享收费与支出按照学校财务相关规定执行。校内共享收费总额的80%作为本单位发展基金,用于共享仪器设备的维护、管理等,20%上缴学校,用于补充教学科研经费支出,由学校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 学校财务处依据资产管理处备案材料为各学院(中心)设立大型仪器设备专用账户,对有偿使用收入实行单独核算,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五条 对在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和管理中成绩优秀、效益突出、开放共享好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并在大型仪器设备配置、共享基金使用上予以优先;对效率低、开放共享差的大型仪器设备,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校内人员不得利用学校的优惠政策为校外人员提供任何形式的中介测试服务。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批评并追收相关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1.《长春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及收费管 理办法(试行)》
2.《长春师范大学分析测试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3.《长春师范大学分析测试中心样品测试项目收费标准(暂行)》
附件1
长春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
服务及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更好的推进我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工作,学校以长春师范大学分析测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试点单位推行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中心为我校通过吉林省计量认证且可以出具权威检测报告的省级分析测试机构,为了加强为学校科研和教学服务力度,使学校的优质公共资源发挥最大效益,根据中心测试项目、范围和学校财务相关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服务范围
测试服务对象主要为全校师生,同时根据自身条件积极开展政府、高校和企业委托的社会测试服务。测试申请者可以登录长春师范大学资产管理处或分析测试中心网站点击“仪器预约系统”进行线上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仪器管理部门提交纸质申请报告线下申请。分析测试中心按测试业务要求和测试服务规范,在药品含量测定、环境样品检测和农药残留测定等方面可以出具权威、准确的“CMA检测报告”。
同时,根据仪器设备和科研条件提供其它测试服务,测试服务中涉及样品管理、样品测试及测试报告的发放参照长春师范大学分析测试中心现行有效的质量体系文件执行。
二、收费办法
1. 校内测试服务与收费办法
① 需要出具CMA检测报告的测试服务
需要出具CMA检测报告的校内人员,必须与中心签订检测委托合同,付费方式采取“校内结算”的方式进行。收费标准按照《长春师范大学分析测试中心样品测试项目收费标准(暂行)》
中“出具CMA检测报告”项目执行,收取测试全部费用,即“仪器损耗”、“试剂损耗”及“易损件损耗”和“人工费用”。
②其它测试服务
校内测试项目需要与中心签订测试服务合同,付费方式采取 “校内结算”的方式进行。收费标准按照《长春师范大学分析测试中心样品测试项目收费标准(暂行)》执行,只收取测试成本费,即“仪器损耗”、“试剂损耗”及“易损件损耗”费用,不收取“人工费用”。
2. 校外测试服务与收费办法
① 需要出具CMA检测报告的测试服务
需要出具CMA检测报告的校外人员,必须与中心签订检测委托合同,付费方式采取“对公转账”的方式进行。收费标准按照《长春师范大学分析测试中心样品测试项目收费标准(暂行)》
中“出具CMA检测报告” 项目执行,收取测试全部费用,即“仪器损耗”、“试剂损耗”及“易损件损耗”和“人工费用”。
②其它测试服务
校外测试项目需要与中心签订测试服务合同,付费方式为“对公转账”方式进行。收费标准按照《长春师范大学分析测试中心样品测试项目收费标准(暂行)》执行,收取测试全部费用,即“仪器损耗”、“试剂损耗”及“易损件损耗”和“人工费用”。
三、管理办法
1.校内外测试服务收费一律采取“校内结算”和“对公转账”的方式进行,所收费用统一上缴学校财务并按学校规定进行分配;收费使用票据由业务办公室负责从财务处领取,使用完毕后上缴学校财务处。
2. 检测项目所收费用使用主体为参与仪器设备共享单位,项目使用的主要范围为用于仪器设备维护、实验室改造、设备检定、易损件和测试耗材购买等及其他与实验室运行相关的各项支出,具体使用方法按照《长春师范大学分析测试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2
长春师范大学分析测试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分析测试费的管理,提高分析测试费使用效益,根据《长春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和《长春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寄售费管理办法(试行)》以及分析测试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析测试费,是指校内及校外人员委托长春师范大学分析测试中心进行样品分析测试所收取的费用。具体包含:校内人员委托的需要出具CMA检测报告的测试服务费和其它测试服务费;校外人员委托的需要出具CMA检测报告的测试服务费和其它测试服务费。
第三条 针对校内人员测试坚持不盈利及成本补偿为目的收费原则,校外样品测试采取及时、准确、价低、质优的原则。分析测试费使用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专款专用和提高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所收取的测试费,至少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检测室的运行和维护,包括仪器设备的检定、仪器相关配件购买、设备的维修、实验室装修改造、易损件和测试耗材购买等; 不高于15%用于差旅、会议交流、国际合作和文献信息资料费等补充教学科研经费支出;为充分发挥仪器设备使用效益和为教学科研提供及时服务,15%用于发放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从事测试服务的实验技术人员超工作量绩效工资,超工作量绩效工资根据委托合同进行核算;20%上缴学校,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五条 所收取测试费及其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及学校的监督、检查和审计。项目负责人或分析测试工作人员弄虚作假, 不能提供测试科目、不符合规定的转账和不符合规定申请校内常规性测试分析等其它不规范行为引发的违纪违法问题, 由当事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在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