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防止无形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0号)、《吉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吉财资〔2022〕1188号)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各部门的无形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学校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软件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前款所称软件是指非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软件。
第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加强无形资产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促进其价值的转化;规范无形资产使用、处置行为,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益;监督无形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无形资产作为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学校无形资产管理工作,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管理范围内的无形资产实施归口专项管理:
(一)学校办公室:负责对校名校誉、商标权进行管理;
(二)科研处:负责对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及科研成果转化的管理;
(三)后勤服务处:负责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四)网络中心:负责非自创的信息化平台软件及学校互联网域名等网络空间无形资产的管理;
(五)图书馆:负责电子文献信息资源的管理;
(六)党委宣传部:负责学校微信公众平台、微博等新媒体平台的管理;负责以学校名义发表的各类宣传报道、宣传思想工作领域的文献和作品等著作权的管理;
(七)学报编辑部:负责其出版物所涉及的无形资产管理;
(八)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规定权限内学校非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软件的登记、使用、处置等统筹管理;
(九)计划财务处:负责学校无形资产的会计账务管理;
(十)发展规划处(政策法规处):负责协助归口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处理无形资产的权属争议、侵权纠纷等法律事项。
上述未列明或未明确分工的无形资产管理事项,由学校国资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归口管理部门后,实施归口专项管理。
第八条 学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落实国家及学校的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归口管理范围内无形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业务规范及工作流程;
(二)负责建立和登记归口管理范围内无形资产的明细账;
(三)负责组织归口管理范围内无形资产的清查、统计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四)负责归口管理范围内无形资产的增加、调剂、处置等事项的审核及产权变更登记等事宜;
(五)负责组织归口管理范围内无形资产的技术鉴定、可行性论证和评估等工作;
(六)负责检查、指导具体使用单位的无形资产管理工作;
(七)负责协助处理学校无形资产权属争议、侵权纠纷等工作;
(八)负责无形资产权属资料的归档与保管工作。
第九条 学校无形资产使用单位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执行学校及归口管理部门制定的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实施细则、业务规范及工作流程;
(二)建立并登记无形资产使用台账,落实岗位责任制,定期检查、报告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
(三)提出无形资产处置申请;
(四)配合归口管理部门完成无形资产的信息统计、清查核对、产权变更登记等工作。
第三章 无形资产的取得
第十条 学校通过自创、外购、受赠、受让以及调拨、划拨等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法由合同约定应界定为我校所有的无形资产,其所有权均属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承担或自行开发、研制的项目,凡符合法律保护条件的,应依法及时办理申请或登记手续,取得相应权利,明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学校作为所有者的权益和地位。
第十二条 学校与外单位或个人共同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应在研发前与合作方签订合同,明确成果权属,并按合同约定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 外购无形资产要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归口管理部门应充分论证,严格审批程序,避免重复、盲目引进。
第十四条 通过捐赠、调拨等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接收手续和产权变更登记等事宜。
第十五条 通过外购、受赠、划拨等形式取得的非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软件,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第四章 无形资产的计价入账
第十六条 学校通过自创、外购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当按其实际成本合理计价。
第十七条 学校自创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定入账价值。在发生购置、转让、对外投资等行为时,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或委托评估机构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确定账面价值。
第十八条 外购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可归属于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它支出。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计价视同外购的无形资产。
第十九条 接受捐赠、无偿调入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入账价值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也未经过资产评估的,其入账价值按照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过资产评估的,同类或类似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其入账价值按照名义金额(即人民币1元)入账。
第二十条 纳入学校管理的无形资产根据《政府会计准则》进行摊销。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购入的非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软件及委托软件公司开发的软件或软件使用权(本地化安装),且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者授权使用期限一年以上的批量价值达到10000元的资产,按照固定资产管理方式进行入账管理。
第五章 无形资产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无形资产使用是对学校无形资产进行租赁、 许可使用等行为。其使用情形包括非经营性使用和经营性使用。
(一)非经营性使用是指用于从事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等非营利性活动。
(二)经营性使用是指用于对外投资(产权不转移)、授权(许可)经营等营利活动。
第二十三条 非经营性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由使用单位或个人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归口管理部门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方可使用。必要时须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经营性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使用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提出使用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学校研究同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方可使用。
(一)使用单位或个人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使用申请和可行性报告等材料,由归口管理部门对使用申请进行查证,提出审核意见,报请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
(二)学校利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按照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三)学校利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对相应无形资产进行评估;
(四)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以学校名义)与相关方签订使用协议,约定使用事项,明确收费标准和缴费方式;
(五)计划财务处根据归口管理部门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账务处理;
(六)归口管理部门将无形资产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并将评估报告及使用协议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要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第二十六条 使用学校无形资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归口单位应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掌握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运营情况,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条 利用学校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要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第二十八条 使用学校无形资产取得的收益应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十九条 无形资产的使用发生产权纠纷时,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请求有关部门调解处理或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解决。
第三十条 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及软件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防止资产流失,推进相关无形资产安全有效使用。
其中,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或个人向归口管理部门申报无形资产使用事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章 无形资产的处置
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划转、转让、报废报损等。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替代或不再受法律保护等情形,且不能给学校带来利益时,原则上应对该无形资产进行处置。
第三十三条 拟处置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须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处置申请,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和技术鉴定,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经校长办公会和党委常委会研究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方可进行处置。
第三十四条 处置无形资产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杜绝处置过程中的流失和违规。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学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各单位申报无形资产处置事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对学校无偿划转、转让、报废等无形资产处置的,使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应按规定的程序,及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和资料归档;需产权变更的,归口管理部门应督促相关单位及时办理登记或变更手续。
第三十六条 申请处置的无形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方可处置。
第三十七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收入须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八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发生产权纠纷时,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请求有关部门调解处理或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解决。
第七章 无形资产的清查、报告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无形资产定期清查制度,归口管理部门须定期对管理范围内的无形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原则上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对盘盈、盘亏的无形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学校。
第四十条 学校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运营情况。无形资产使用单位应定期对其占有使用无形资产的存量、状态等向归口管理部门做出报告,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国资办备案,原则上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对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重大事件应及时上报学校。
第四十一条 学校国资办会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无形资产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学校任何单位、个人都有权监督本规定的执行情况,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规定的人员和行为。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国资办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建议学校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无形资产统计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对用于投资经营的无形资产疏于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按规定权限使用无形资产,给学校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四十三条 对侵犯学校无形资产、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追究其法律责任,依法保护学校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归口范围内的无形资产管理实施细则、业务规范或工作流程,并报学校国资办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国资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