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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2-05-12 10:44:3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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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了加强学校对仪器设备的管理, 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和省、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设备,不分资金来源(国拨、自筹)和获得途径(购置、自制、受赠、获奖、债权、易物等)均执行本办法。

二、仪器设备管理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管用结合的原则,实行两级管理的体制,即:一级管理为学校的归口管理部门(资产管理处);二级管理为各学院、处、室、所等部门。

三、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建立全校仪器设备管理系统,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对全校仪器设备统一管理。各部门指定一名负责人专门负责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并指定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四、由学校资产管理处对全校仪器设备进行统一管理,其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制度。制定、组织实施全校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2.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校仪器设备的年度采购计划;

3.协助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制定有关政策,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4.建立全校仪器设备的总账和分户账。负责全校仪器设备清查、统计、汇总和报表工作;

5.负责审核全校仪器设备的调配、维修、报损、报废及处置工作;

6.协助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做好仪器设备安全使用及治安防范等工作。负责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仪器设备丢失、损坏等责任事故;

7.做好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档案管理工作,并检查、监督二级管理部门仪器设备档案的归档工作。

五、各二级管理部门对本部门仪器设备管理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有关仪器设备管理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责任逐级落实到人;

2.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发展规划;申报本单位仪器设备的年度计划;

3.建立仪器设备分户明细账,每年对仪器设备清点,保证帐物相符;

4.负责办理借用、调拨、报损、报废、维修及技术改造项目手续的审核和申报工作;

5.负责本部门所有仪器设备档案的归档工作,建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管理使用制度,制定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登记使用情况,做好维修记录,保证仪器设备完好;

6.负责对本单位仪器设备的效益考核,提高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7.仪器设备发生事故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

六、资产管理处负责建立仪器设备总账和分户帐,各二级管理部门建立分户明细账,并实行计算机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撤销或涂改账目。

七、学校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要在仪器设备明显位置粘贴长春师范大学固定资产标签。

八、学校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要在仪器设备操作显要位置公示操作规程和粘贴必要的安全警示标签。

九、仪器设备一般不得借出,如借出需有借用单位出示盖有单位公章的借条,并填写借物单,由借出部门负责人签字,经资产管理处批准,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需报学校批准;校内各部门之间借用仪器设备,或因工作需要个人借用仪器设备时,必须填写借物单,借出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生效。所借设备要爱护使用,及时归还,若有损坏应由借用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十、要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作用,提高利用率,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详见《长春师范大学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校内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同时,资产管理处对全校的仪器设备有合理的调配权。仪器设备在部门内调整,由本部门自行负责,并及时到资产管理处办理保管人、使用人的更名手续,若不更名,出问题由原保管人负责。

十一、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等事故时,所在单位必须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负责填写《长春师范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由学校资产管理处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详见《长春师范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十二、仪器设备二级管理部门,对仪器设备运行安全负有责任。仪器设备运行安全以防范为主。对使用和管理存在重大运行风险的仪器设备,除采取必要的措施严格管理外,经论证符合条件的可申办财产保险。由学校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统一对外办理,统一备案,及时处理事故。

十三、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部门必需严格执行长春师范大学消防管理和治安防范等有关规定。仪器设备的使用、放置,应符合房屋及设施的安全、防火、环保、用电等设计要求和使用许可。

十四、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设备及配套设施的迁移(拆除、搬运、安装、调试等)等技术施工(含安装基础、配套设施等),应履行下列程序:
 1.仪器设备使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学校整体规划方案要求,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动迁方案,报学校资产管理处审批;
 2.由学校资产管理处会同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制定仪器设备迁移方案和预算草案,由学校资产管理处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签订合同和实施;
 3.仪器设备使用部门要指派专人协助学校资产管理处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保证施工单位履行合同商定的义务和责任。
 4.仪器设备迁移竣工后,由学校资产管理处组织验收,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技术管理

十五、仪器设备实行技术管理, 使其经常处于完好可用状态, 不断提高使用率。仪器设备的使用,实行岗位责任制。学校各使用单位要结合仪器设备的特点,制定操作规程及使用、维护、保养制度, 要有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 做到坚持制度, 责任到人。

十六、仪器设备严格执行实物和技术验收制度。详见长春师范大学采购项目验收管理规定(试行)》。

十七、 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一般仪器设备应做到随时保养维护,仪器设备管理、使用人员应根据职责和实际水平, 有组织地开展仪器设备自修工作。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应做到精心维护, 定期检修和检测, 防止障碍性事故发生。

十八、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详见《长春师范大学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五章 经济管理

十九、所有属于学校的仪器设备, 不论来自何种渠道或使用何种经费,包括接受捐赠或投资形式转入的仪器设备, 都必须到学校资产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后, 学校财务部门才能准予报销冲账。

二十、由学校资产管理处负责建立全校仪器设备分户账, 实行统一管理; 各使用部门和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的账、物管理; 每学期进行一次账、物的核对工作, 做到账、物相符。

二十一、要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做好调剂和共用工作。对闲置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 学校资产管理处在征得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后,有权进行校内调剂或做出适当处理。调剂要本着先校内后校外的原则进行。对于因管理混乱, 账、物不符,浪费现象严重的单位,学校要严格控制经费投入。对因管理不善, 造成重大损失的单位, 要追究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二十二、仪器设备的报废处置,详见《长春师范大学仪器设备报废处置规定》。

二十三、为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 在保证完成本校教学、科研、生产任务的前提下, 可以利用仪器设备对外服务, 其收入必须按学校有关管理办法按比例上交学校,作为仪器设备更新、维修的补偿费用。

第六章 档案管理

二十四、仪器设备技术资料档案是国家的重要技术储备,是仪器设备购买、使用、维修、改造、升级的重要依据,是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和重要环节。凡作为学校固定资产的仪器设备,其购买时随机附带的全套技术资料均须归档。

二十五、仪器设备档案管理人员应切实履行职责,规范管理,保证档案材料的安全完整;借阅档案材料应严格履行手续。对丢失、损坏档案材料者,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章 奖惩规定

二十六、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学校予以表扬和奖励:

1.精心保养维护仪器设备,积极开发利用,保证利用率,做到"专管共用",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和使用效益,成绩显著者;

2.对陈旧、落后的贵重仪器设备,提出技改方案,并经过改造升级使其重新发挥更大作用,为本单位节省大量资金者;

3.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忠于职守,敢于同损坏仪器设备的不良现象做斗争者;

4.工作兢兢业业,管理制度健全,责任明确,始终保持仪器设备良好状态,积极调剂余缺且成绩显著者;

5.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抢救仪器设备,避免或减少仪器设备损失者;

6.对仪器设备管理、使用提出重大合理性建议,试行效果显著者。

二十七、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按有关规定予以批评、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其职责要求,对仪器设备管理不善,造成仪器设备重大流失、损坏、闲置者;

2.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损失较大、后果严重的;

3.不服从指导,不遵守操作规程,对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没有经过批准而擅自上机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损失重大者;

4.擅自拆改仪器设备者;

5.私自处理仪器设备者;

6.私自出租、出借仪器设备者;

7.事故发生后,没有不可抗拒理由,当事者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因时效影响理赔,造成重大损失者。

第八章 附则

二十八、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建立本单位的仪器设备规章制度。

二十九、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三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长春师范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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