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维修工作,提高仪器设备完好率和使用率,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为了明确我校仪器设备维修管理体制,建立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维修管理工作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仪器设备维修的管理工作是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全院各单位的仪器设备维修工作统一归口资产管理处负责。
二、学校用于仪器设备维修的专项经费由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专项立帐,不准挪作他用。
三、仪器设备维修范围
全校各单位的教学仪器设备、行政办公设备(不包括后勤设备)的维修工作归口资产管理处负责。
四、尚在保修期内的新购置仪器设备维修由资产管理处设备维修管理员联系厂家负责保修。确认设备是否在保修期内和损坏的零件是否保修,由资产管理处维修管理员根据设备帐及合同保修条款确认,厂家保修一般易损件除外(比如:计算机的软驱、光驱、键盘、鼠标;打印机的鼓、复印机的鼓等)
五、仪器设备维修程序
(一)报修:由报修单位填写“长春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维修报告单”,经部门领导签字后,报资产管理处,经资产管理处维修管理人员认定,确认维修费用后报计划财务处审批。如果维修费用超过10000元以上需要报主管院长审批。
(二)维修:由资产管理处维修管理员负责,对失灵、损失的仪器设备要及时修理,做到一般维修不出实验室,由实验技术人员进行修理;实验技术人员不能修理的,由资产管理处设备维修管理员组织校内维修小组人员进行维修;校内维修人员不能维修的,要及时与厂家联系,由厂家进行维修;如需要校外修理人员来院的需经资产管理处处长同意后方可维修。一般情况下,维修材料由资产管理处、计划财务处、审计处和使用部门共同采购。
(三)验收:仪器设备维修完成后,由资产管理处同使用部门共同验收,并由使用部门填写验收报告单。
(四)报销:验收后,资产管理处及时将维修验收报告、维修申请和发票送计划财务处报账。
六、为了合理有效的使用有限的维修经费,做到少花钱、多办事,资产管理处组建并培训专、兼职维修队伍,充分调动我院各单位有维修技能和专长的人员的积极性,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承担学院的维修任务,有关零配件、劳务费从专项的维修经费中支出。
七、本办法从学校批准并颁布之日起执行。
八、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