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实验室废弃物管理,保证学校实验室废弃物暂存柜(以下简称暂存柜)安全运转,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暂存柜是学校各单位储存实验室化学危险废弃物的装置,不得存放与之无关的任何其他物品。
第二条 暂存柜设在化学学院,由化学学院指派专人(在编教职工)管理。管理人员负责定期收储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并对拟收储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做好查验、入库、出库等工作。
第三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废弃物回收处置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学校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计划,监督产废单位做好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统一办理危险废弃物转移批文,并依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完成危险废弃物处置。
第四条 二级单位是实验室废弃物收集及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指定专人(在编教职工)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废弃物的日常管理和转运工作。运输人员(在编教职工)应做好个人防护,规范运输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确保安全转运到暂存柜。
第五条 实验室是废弃物收集及安全管理的实施主体,应根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类别、特性,分类收集到废弃物专用收集容器中,容器外张贴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标签。
第六条 实验室废弃物应按照《长春师范大学实验室废弃物管理规定》《实验室废弃物入暂存柜前须知》规范收集,严禁在转运危险废弃物、入暂存柜过程中进行换液、倒瓶等操作。
第七条 剧毒废弃物、放射性废弃物和感染性废弃物处置,二级单位应提前5-7个工作日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按照相关规定另行收集处置。
第八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转入暂存柜前,二级单位管理员须对废弃物类别、重量、数量等进行核实,按要求填写《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回收申报表》。
第九条 人员进入暂存柜应穿戴相应防护衣物及其他必要的防护用具。转运废弃物过程中要轻拿轻放,防止撞击和倾倒,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废弃物贮存区域。
第十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进入暂存柜时,须先打开柜门,通风十分钟以上方可进入。每次须两人以上共同处理废弃物出入库,且保证有一人在暂存柜外等候。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废弃物处置应注意以下几点:不将无毒无害的废液当做危险废弃物处理;有利用价值的旧试剂应物尽其用,不允许直接当作危险废弃物处理;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尽可能对某些有毒有害废液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十二条 凡在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过程中造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实验室废弃物入暂存柜前须知
2.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回收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