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长春师范大学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所在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长春师范大学实验室废弃物管理规定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11 15:41:04 点击数:
字体:【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实验废弃物管理,保障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维护校园环境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实验废弃物”是指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室在教学、科研等过程中产生的危害人体健康、污染环境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物质,以及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弃物及污染物。实验废弃物包括固体废弃物、液体废弃物和气体废弃物。

第三条 全校师生员工必须树立安全、环保意识,采取安全、环保的实验方式,尽量避免或减少实验废弃物的产生,对可重复利用的实验废弃物进行科学回收与合理利用。


第二章 实验废弃物的分类


第四条 实验废弃物包括危险实验废弃物和一般实验废弃物。危险实验废弃物指的是由实验室产生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废弃物:

(一)具有腐蚀性、毒害性、麻醉性、易燃性、易爆性、易制毒易制爆性、反应性、传染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弃物进行管理的。

一般实验废弃物指的是实验室产生的除危险废弃物以外的其废弃物。

第五条 危险实验废弃物必须根据规定进行分类收集、存放和处理;一般实验废弃物按环卫部门的要求定点分类存放,定期清理。

第六条 根据实验室常见危险废弃物的性质和特点,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化学危险废弃物:优先控制的实验室废弃化学品(如剧毒化学品及不明物、高危化学品等);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化学品(分类要求见附表1);过期、失效或剩余的实验室废弃化学品;盛装过化学品的空容器和沾染化学品的实验耗材等废弃物。

(二)生物危险废弃物: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未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生物实验器材与耗材;其生物废液和废料等。

(三)电离辐射危险废弃物废放射源、放射性废弃物、废弃放射性装置。

(四)其及不明确危险属性的危险废弃物,参见《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三章 实验废弃物管理机制与职责


第七条 实验废弃物按照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

第八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废弃物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废弃物管理规章制度

)组织建立全校危险实验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体系。

)监督、检查全校危险实验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情况。

负责联系委托专业公司统一清运处置学校各类危险废弃物。

第九条 相关二级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危险实验废弃物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废弃物收集存放与处理、事故预防措施、事故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负责管理本单位实验室废弃物收集、存放场地和相应设施。

)组织、监督、检查本单位实验室按规范要求完成危险实验废弃物的收集、暂存和组织转运等

)配合学校主管部门定期开展危险废弃物检查及环保宣传工作。

第十条 实验室应专人负责本实验室废弃物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验室废弃物管理制度

(二)建立并管理本实验室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地点和相应设施。

(三)规范完成实验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工作。

(四)开展实验室废弃物收集、处置等方面的教育培训。


第四章 实验废弃物的收集存放


第十一条 实验室应以危废源头减量化为原则进行危险废弃物回收管理工作,尽量减少危险废弃物排放。实验室不得将危险废弃物(含沾染危险废弃物的实验用具)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一般废弃物中存放;严禁随意倾倒、堆放、丢弃、实验废弃物。

第十二条 危险实验废弃物必须分类收集与存放,不得将化学危险废弃物、生物危险废弃物及放射性废弃物等混合收集、存放、处理。

(一)化学危险废弃物

化学危险废弃物应按照《实验室废弃化学品收集技术规范》(GB/T31190-2014)的要求进行分类收集和存放。

1.化学废液按化学品性质和化学品的危险程度分类进行收集,使用专用废液桶盛装,不能把不同类别或会发生异常反应的危险废弃物混放;化学废液收集时,必须进行相容性测试;废液桶上须贴标签,并做好相应记录。

2.化学废液通常分为有机物废液和无机物废液,应预先了解废液来源,分别收集和存放,不清楚废液来源和性质时禁止混放;配伍禁忌废液禁止混放;废液桶上应有明确标识。

3.固体废弃物先用专用塑料袋收集,再使用储物箱统一存放,储物箱上须贴标签,并做好相应记录。

4.一般化学品须在原瓶内存放,保持原有标签,必要时注明是废弃化学品。

5.剧毒化学品(含麻醉药品及原始外包装)废弃物按照剧毒类化学品贮存和管理。剧毒废液和废弃物要明确标示,并由专人负责收集和存放。

(二)生物危险废弃物

1.未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须用专用塑料密封袋密封,再放置于专用冰箱或冰室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2.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须先进行消毒灭菌,再用专用塑料密封袋密封,贴上有害生物废弃物标志,放置专用冰箱或冰室冷冻保存,在存放冰柜的显著位置标示“实验动物尸体及废弃物专用”警示标志,并做好相应记录。

3.生物实验器材与耗材中,塑料制品应使用特制的耐高压超薄塑料容器收集,定期灭菌后进行回收处理;废弃的锐器(针头,小刀、金属和玻璃等)应使用专用容器分类收集,统一回收处理。

4.其生物废液,能进行消毒灭菌处理的,处理确保无危害后按生活垃圾处理;若不能进行消毒灭菌处理的,则用专用塑料袋分类收集,贴上有害生物废弃物标志,放置专用冰箱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三)电离辐射危险废弃物

1.放射性废源、废液和废射线装置应该按国家有关标准做好分类、记录和标识,内容包括种类、核素名称等;

2.废放射源:单独收集,按国家环保局的相关要求密封收集,进行屏蔽和隔离处理;存放地点有明显辐射警示标志,防火防盗,专人保管;

3.放射性废弃物

1)长半衰期放射性废弃物和经环保部门检测认定为解控水平以上的短半衰期放射性废弃物,由学校统一向环保部门递交处理申请,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

2)经环保部门检测认定为解控水平以下的短半衰期放射性废弃物,可按一般废弃物处理。

3)液态放射性废弃物须经环保部门聘请的专业人员进行固化后再进行处理。

4.废弃放射装置

在报废前须经环保部门核准,请专业人员取出放射源,再同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理方式处理。

(四)其及不明确危险属性的危险废弃物应按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收集与存放。

第十三条 在具备危险废弃物处置资质的公司收集处理前,各单位必须保管好危险实验废弃物,按以下要求存放:

(一)原则上要求各相关二级单位危险实验废弃物相对集中存放和管理,保障临时存放设施的安全条件,保持通风,远离火源,避免高温、日晒、雨淋,避免不相容性危险废弃物近距离存放,并按规定送中转站存放。

(二)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废弃物,由实验室负责进行必要的预处理,使之稳定后方能进行一般存放,并按要求做好记录。

(三)盛装液体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内须保留足够的空间,确保容器内的液体不能超过容器容积的75%。

(四)要选择没有破损、不会被废液腐蚀的容器收集,并贴上明显的标签。将所收集的废液主要成分及含量,填写在标签上,并置于安全的地点保存。

(五)生物专用冰箱不得放置其物品,避免发生交叉感染。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暂存柜,由化学学院负责管理,按要求及时收集与存放各二级单位的实验室化学危险废弃物。生命科学学院按要求及时收集与存放生物废弃物。工程学院等相关产废单位按要求及时收集与存放其他废弃物。

第十五条 收集与存放各类实验危险废弃物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防止废弃物的扩散、流失、渗漏或者产生交叉污染等。


第五章 实验废弃物转运与处理


第十六条 各类实验危险废弃物(气体废弃物除外)转运须合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依规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处理

第十七条 收集、存放和处理危险实验废弃物过程中受污染的场地、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必须经过消除污染处理并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气体废弃物(废气),实验室应根据其特性、产生量以及环保要求制定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确其有害物质浓度达到或低于国家要求的安全排放标准后才能排入大气。处理有毒有害气体废弃物过程中产生的吸附、过滤、降解、反应等物质应按危险废弃物进行规范处置。


第六章


第十九条 规定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条 规定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表1:

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弃化学品分类表

 

 

1

无机浓酸溶液及其相关化合物

2

无机浓碱溶液及其相关化合物

3

有机酸

4

有机碱

5

可燃性非卤代有机溶剂及其相关化合物

6

可燃性卤代有机溶剂及其相关化合物

7

不燃非卤代有机溶剂及其相关化合物

8

不燃卤代有机溶剂及其相关化合物

9

无机氧化剂及过氧化物

10

有机氧化剂及过氧化物

11

还原性水溶液及其相关化合物

12

有毒重金属及其混合物

13

毒性物质、除草剂、杀虫剂和致癌物质

14

氰化物

15

石棉或含石棉的废弃化学品

16

自燃物质

17

遇水反应的物质

18

爆炸性物质

19

不明废弃化学品

20

可参考GB 5085.6中的有关规定。



打印 关闭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