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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大学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2-10 09:12:58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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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高等学校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原国家教委[84]教供字20号)、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等文件精神, 根据《长春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为了加强我校教学、科研低值耐用品的管理工作,结合兄弟高校管理经验和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低值耐用品的标准。

(一)单价在500元(含)至1000之间,一次批量购置同一种规格、型号,总价值在1万元以内,能独立使用超过一年,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态,不属于材料范围的家具、用具和设备。

(二)单价在200元(含)至500元之间,一次批量购置同一种规格、型号,总价值在1万元以内,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学生桌椅、电脑桌椅和办公家具(学校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规定的家具),也同样按低值耐用品的标准进行管理。

第三条  低值耐用品的管理

(一)学校低值耐用品由各单位自行管理,资产管理处进行监管。各单位应制定相应管理制度,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低值耐用品的第一责任人,资产管理员负责做好具体管理工作。各单位负责对本单位低值耐用品的验收、建账、使用维护、保管以及调拨、报废等进行管理。

(二)低值耐用品的购置,按照学校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不管其资金来源,只要符合低值耐用品的标准,一律纳入低值耐用品管理范围。

(三)低值耐用品的验收。各使用单位购置低值耐用品后,必须及时按照《长春师范大学采购项目验收管理规定》要求并对照实物按照采购要求(合同)进行验收。

(四)低值耐用品的入账。长春师范大学资产管理系统的入账工作由经办人负责,经资产管理员初审和资产管理处复审后,确定入账完成,经办人打印入账单并在所在学院或到资产管理处打印低值耐用品资产标签,将标签贴到该物品的相应位置(醒目不易磨损之处),以便清查核对。

(五)经办人凭采购申请单、原始票据(如发票)、验收单、已生效入账单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六) 低值耐用品的清查。

1.每学期末,各使用单位进行一次低值耐用品清查核对工作,做到帐、物、签相符。 资产管理处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2.任何人不准将低值耐用品私自带出,需借出时,按规定办理相关借用手续。

3.低值耐用品损坏或丢失,当事人要及时报告使用单位和资产管理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遇意外事故(如失窃、失火、破坏等)除积极主动组织抢救外,要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5.闲置、多余的低值耐用品由资产管理处统一调配。

(七)低值耐用品的调拨

低值耐用品的校内调拨与固定资产的调拨流程相同。低值耐用品的校外调拨、转让必须经资产管理处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

(八)低值耐用品的处置

低值耐用品如需报废,先经使用部门鉴定小组鉴定后,填写“长春师范大学低值耐用品报废申报表”,按学校固定资产处置规定办理。

第四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9年 10 月 1 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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