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12)有关规定,将气瓶盛装气体分为易燃气体 (包括氢、甲烷、乙烯、丙烯、乙炔、甲醚、液态烃、氯甲烷、一氧化碳等)、助燃气体(包括氧、压缩空气、氯等)、不燃气体(包括氮、二氧化碳、氖、氩等)和有毒气体(氨气、氯气、硫化氢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各级各类实验场所。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指导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行职责。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校级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各单位做好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二级单位是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党政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专人做好本单位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工作。二级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要求,制定气瓶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审验本单位气瓶供应商和气瓶充装单位的资质,审批各实验室气瓶的采购申请,建立实验室气瓶台账等。
第七条 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气瓶的安全使用和存放;制定操作规程,并将有关制度张贴在实验室的显著位置;负责对具体使用气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 采购和验收
第八条 因教学、科研需要使用气瓶的实验室,须在有资质的供应商处购买或租用,提供气瓶供应商和气瓶充装单位的资质证明,经所在单位审批、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通过备案后,方可采购或租用。
随仪器设备附赠的气瓶与购买或租用审批程序相同,不允许私自接收附赠气瓶。
鼓励气瓶使用单位与有资质的供应商长期合作,租用供应商的气瓶开展教学、科研活动。
第九条 气瓶由供应商或具有运输资质的单位按规定承运,采购单位(个人)需对气瓶运输方式等进行监督、验收:
(一) 外观颜色、字样和色环是否符合国家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各部件是否完整无损。
(二) 检查气瓶肩部的钢印:气瓶生产日期是否在使用期限内;气瓶检验钢印及标记是否在检验允许的使用期限内;充装好的气瓶是否具有检测时间的检测标签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三) 按规定方法检测是否漏气。
(四) 气瓶是否有安全帽和防震圈。
第四章 储存和搬运
第十条 气瓶存放地点应阴凉通风、干燥、无腐蚀、避免阳光直射,严禁烟火和其他热源。气瓶须专瓶专用,固定稳妥,分类分处控制在最小需求量存放,并在气瓶柜门或附近张贴气体名称、危险属性、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 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气体须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柜;危险性较大的气体须配备专业特气柜。涉及有毒、易燃、易爆气瓶的场所须配备通风设施和专业监控报警装置等。大量氮气、惰性气体或二氧化碳等存放在有限空间内须加装氧气含量报警器,并确保24小时常开。
严禁将可燃性气瓶和助燃性气瓶存放一起,如乙炔气瓶和氧气气瓶不能混放。
第十二条 气瓶周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应远离热源,避免暴晒和强烈震动。单独用于存放气瓶的房间和气瓶柜需上锁并专人管理。
第十三条 装有易燃、有毒气体的气瓶原则上应置于室 (楼) 外专用仓库 (气瓶柜) 储存,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
第十四条 存放气瓶的仓库 (气瓶柜) 和使用气瓶的实验室,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针对气体性质加装相应的安全设施,如防爆灯具、监测报警装置和通风设施;使用轻质可燃气体的实验室,不应安装吊顶,通风设备的引风口应尽量设置在墙的顶部。
第十五条 内装乙炔等可燃气体的气瓶不得放于绝缘体上,防止产生静电,并应该远离电线密集处,防止电线短路着火,引燃可燃气体。氧气瓶或氢气瓶严禁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不能穿戴沾有各种油脂或易感应产生静电的服装、手套,以免引起燃烧或爆炸。氧气瓶与反应器等连接,应加装阻火器(逆火装置)或缓冲器。
第十六条 气体管路应由具备资质的厂家安装,并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管路应连接正确、整齐有序,有明确的标识信息(如气体名称、组分、方向等),不得将气体管线直接放置在地上;存在多条气体管路的房间须张贴详细的管路图,管路材质选择合适,无破损或老化现象;易燃气体管路应安有阻燃装置。
第十七条 移动气瓶时,应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搬运气瓶时,应使用气瓶推车,禁止带减压阀移动气瓶,严禁手抓总阀移动,切勿拖拉、滚动或滑动气瓶。除运送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与气瓶混乘混运。
第五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八条 气瓶使用及相关管理人员应认真学习《气瓶安全技术规程(2021)》,了解相关气瓶的使用周期、使用技术安全操作,掌握实验室气瓶使用情况,熟悉气瓶安全知识及应急处置措施,规范气瓶的验收、存放、安全检(巡)查,对气瓶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九条 气瓶使用人员应充分了解所用气体的危险性和应急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避免出现安全事故。气瓶应定期检漏,使用完毕后应关闭总阀。
第二十条 气瓶上选用的减压器要分类专用,安装后,使用中要经常检验漏气、压力表读数等,做好记录,防止气体外泄或设备过压。使用高压气瓶时,必须加装减压器,使用减压阀调节压力。
第二十一条 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保留一定剩余压力。一般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氢气应保留2.0MPa,其他可燃性气体应剩余0.2-0.3MPa 。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应根据危险因素,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师生开展应急演练,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和设施等。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应对气瓶使用情况进行登记管理,登记内容包括领用日期、气体名称、气瓶编号、实验室名称、领用人等。
第二十四条 建立气瓶日常检查制度。如检查气瓶的外表涂色和警示标签是否清晰可见;气瓶的外表是否存在腐蚀、变形、磨损、裂纹等严重缺陷;气瓶的附件 (防震圈、安全帽、瓶阀) 是否齐全、完好;气瓶的使用状态 (满瓶、使用中、空瓶) 。检查气瓶是否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盛装有毒气体的气瓶,每两年检验一次;盛装易燃、助燃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不燃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其他安全隐患时,应提前进行检验。超过检验期限的气瓶,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进行送检。
第六章 回收和处置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应对已损坏的气瓶、安全附件及时清理或更换,交还供应商或送交气瓶检测机构,还应根据各类气瓶使用年限和疲劳周期,及时跟换。做到实验室无不合格气瓶、过期气瓶和报废气瓶。
第二十六条 对于长期不使用或确定不使用的气瓶应及时处置。由气瓶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