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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大学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规定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1-11 15:37:53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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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依据《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6944-2012)有关规定,将气瓶盛装气体分为易燃气体 (包括氢、甲烷、乙烯、丙烯、乙炔、甲醚、液态烃、氯甲烷、一氧化碳等)、助燃气体(包括氧、压缩空气、氯等)、不燃气体(包括氮、二氧化碳、氖、氩等)和有毒气体(氨气、氯气、硫化氢等)。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各级各类实验场所。

第二章 管理职责


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职责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指导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行职责。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校级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各单位做好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工作。

二级单位是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党政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专人做好本单位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工作二级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要求,制定气瓶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审验本单位气瓶供应商和气瓶充装单位的资质,审批各实验室气瓶的采购申请,建立实验室气瓶台账等。

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气瓶的安全使用和存放;制定操作规程,并将有关制度张贴在实验室的显著位置;负责对具体使用气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 采购和验收


因教学科研需要使用气瓶的实验室,须在有资质的供应商处购买或租用,提供气瓶供应商和气瓶充装单位的资质证明,经所在单位审批、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通过备案方可采购或租用。

随仪器设备附赠的气瓶与购买或租用审批程序相同,不允许私自接收附赠气瓶。

鼓励气瓶使用单位与有资质的供应商长期合作,租用供应商的气瓶开展教学、科研活动。

气瓶由供应商或具有运输资质的单位按规定承运,采购单位个人需对气瓶运输方式进行监督、验收:

(一) 外观颜色、字样和色环是否符合国家GB7144《气瓶颜色标记》的规定,各部件是否完整无损。

(二) 检查气瓶肩部的钢印:气瓶生产日期是否在使用期限内;气瓶检验钢印及标记是否在检验允许的使用期限内;充装好的气瓶是否具有检测时间的检测标签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三) 按规定方法检测是否漏气。

(四) 气瓶是否有安全帽和防震圈。


第四章  储存和搬运


第十条 气瓶存放地点应阴凉通风、干燥、无腐蚀、避免阳光直射,严禁烟火和其他热源。气瓶须专瓶专用,固定稳妥,分类分处控制在最小需求量存放,并在气瓶柜门或附近张贴气体名称、危险属性、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 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气体须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柜;危险性较大的气体须配备专业特气柜。涉及有毒、易燃、易爆气瓶的场所须配备通风设施和专业监控报警装置等。大量氮气、惰性气体或二氧化碳等存放在有限空间内须加装氧气含量报警器,并确保24小时常开。

严禁将可燃性气瓶和助燃性气瓶存放一起,如乙炔气瓶和氧气气瓶不能混放。

第十 气瓶周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应远离热源,避免暴晒和强烈震动。单独用于存放气瓶的房间和气瓶柜需上锁并专人管理。

第十 装有易燃、有毒气体的气瓶原则上应置于室 (楼) 外专用仓库 (气瓶柜) 储存,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

第十 存放气瓶的仓库 (气瓶柜) 和使用气瓶的实验室,应符合防火、防爆的安全要求,针对气体性质加装相应的安全设施,如防爆灯具、监测报警装置和通风设施;使用轻质可燃气体的实验室,不应安装吊顶,通风设备的引风口应尽量设置在墙的顶部。

第十 内装乙炔等可燃气体的气瓶不得放于绝缘体上,防止产生静电,并应该远离电线密集处,防止电线短路着火,引燃可燃气体。氧气瓶或氢气瓶严禁与油类接触,操作人员不能穿戴沾有各种油脂或易感应产生静电的服装、手套,以免引起燃烧或爆炸。氧气瓶与反应器等连接,应加装阻火器(逆火装置)或缓冲器。

第十 气体管路应由具备资质的厂家安装,并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管路应连接正确、整齐有序,有明确的标识信息(如气体名称、组分、方向等),不得将气体管线直接放置在地上;存在多条气体管路的房间须张贴详细的管路图,管路材质选择合适,无破损或老化现象;易燃气体管路应安有阻燃装置。

第十 移动气瓶时,应装上防震垫圈,旋紧安全帽。搬运气瓶时,应使用气瓶推车,禁止带减压阀移动气瓶,严禁手抓总阀移动,切勿拖拉、滚动或滑动气瓶。除运送人员外,禁止其他人员与气瓶混乘混运。


第五章 使用和管理


十八  气瓶使用及相关管理员应认真学习《气瓶安全技术规程(2021)》了解相关瓶的使用周期、使用技术安全操作掌握实验室气瓶使用情况,熟悉气瓶安全知识及应急处置措施,规范气瓶的验收、存放、安全检(巡)查,对气瓶进行日常管理。

十九 气瓶使用人员应充分了解所用气体的危险性和应急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避免出现安全事故。气瓶应定期漏,使用完毕后应关闭总阀。

第二十条 气瓶上选用的减压器要分类专用,安装后,使用中要经常检验漏气、压力表读数等,做好记录,防止气体外泄或设备过压。使用高压气瓶时,必须加装减压器,使用减压阀调节压力。

第二十 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保留一定剩余压力。一般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氢气应保留2.0MPa,其他可燃性气体应剩余0.2-0.3MPa 。

第二十 实验室应根据危险因素,配备相应的防护用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师生开展应急演练,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和设施等。

第二十 实验室应对气瓶使用情况进行登记管理,登记内容包括领用日期、气体名称、气瓶编号、实验室名称、领用人等。

第二十 建立气瓶日常检查制度。如检查气瓶的外表涂色和警示标签是否清晰可见;气瓶的外表是否存在腐蚀、变形、磨损、裂纹等严重缺陷;气瓶的附件 (防震圈、安全帽、瓶阀) 是否齐全、完好;气瓶的使用状态 (满瓶、使用中、空瓶) 。检查气瓶是否超过定期检验周期,盛装有毒气体的气瓶,每两年检验一次;盛装易燃、助燃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盛装不燃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其他安全隐患时,应提前进行检验。超过检验期限的气瓶,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进行送检。


第六章 回收和处置


第二十 实验室应对已损坏的气瓶、安全附件及时清理或更换,交还供应商或送交气瓶检测机构,还应根据各类气瓶使用年限和疲劳周期,及时跟换。做到实验室无不合格气瓶、过期气瓶和报废气瓶。

第二十 对于长期不使用或确定不使用的气瓶应及时处置。由气瓶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置。


第七章


第二十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二十八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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