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从源头管控实验室安全风险,防范和遏制实验室安全事故,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准入包括人员安全准入和实验项目安全准入两部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拟进入学校实验室学习、工作的各类人员及依托学校实验室开展的课程教学实验、毕业论文及教科研等实验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是实验室安全领导机构,指导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行职责。
第五条 相关部门职责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制定校级实验室安全准入管理规定,协调相关部门统筹推进实验室安全准入工作。
教务处、研究生院、科研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本(专)科、研究生课程教学实验、毕业论文等实验教学活动及归口的实验项目风险评估及项目准入管理;负责指导存在重要危险源的学院专业,开设有学分的安全教育必修课或将安全教育课程纳入必修环节。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准入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单位人员安全准入(包括进入本单位实验室人员的教育培训与考核)和实验项目风险评估及项目准入工作。
第七条 各实验室负责核实拟进入实验室的实验项目及人员的准入资格,并根据实验室特点进行专项安全教育,讲解设备操作规程和相关注意事项。
第三章 准入要求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准入坚持“凡进必考必评,达标准入”的原则,逐级落实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准入管理职责。
第九条 实验室人员安全准入应包括安全知识培训(讲座、授课、演练等形式)、自主学习(实验室管理系统的实验室安全准入题库等)、系统在线考试(登录学校实验室管理系统考试)、签订承诺书四个阶段。
培训内容包括:国家、地方颁布的与高校实验室安全相关的政策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实验室一般性安全、危化品安全、职业健康、环境保护及危险废物处置常识;实验室急救知识与事故应急处理知识;专业实验室特殊安全教育和设备操作规范等。
第十条 实验项目安全准入应根据项目风险评估情况,判断实验室是否满足开展项目活动的安全条件。
项目风险评估内容:涉及有毒有害化学品、易燃易爆有毒危险气体、病原微生物及携带致病源体的实验动物、辐射源及射线装置、同位素及核材料、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强电强磁与激光设备、特种设备等各种危险源及其他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
第四章 准入资格
第十一条 人员安全准入
新入校师生学习掌握实验室安全知识后,登录实验室管理系统申请考试,考试合格后系统生成实验室安全准入证书,获得实验室准入资格。
特种作业人员除须通过学校的实验室安全准入外,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训练,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后,方可进入实验室上岗作业。
对进入有特殊防护和技能要求实验室的人员(如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生物安全、加热仪器设备安全等),必须经该实验室指导老师专项安全培训,熟练掌握有关实验操作流程、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后,经实验室负责人确认并予以授权后方可获得该实验室准入资格。
外来人员由二级单位和实验室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安全教育、学习或考试,具体形式由二级单位和实验室负责人确定并组织实施。
未取得准入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
第十二条 项目安全准入
本专科、研究生培养方案中涉及的相关实验课程应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填写《课程教学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及项目准入表》。经课程教师自评、学院负责人审批,通过后做好课程教学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及项目准入备案。
毕业论文等归口各职能部门的实验项目,应在开题或项目申报时进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及项目准入,填写《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及项目准入表》。经项目负责人自评、指导教师审核(学生项目)、学院负责人审批,通过后做好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及项目准入备案。
不满足开展项目安全条件的实验室严禁开展相关实验项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长春师范大学课程教学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及项目准入表》
2.《长春师范大学实验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及项目准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