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实现对实验室安全风险的精准管控,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等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危险源”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害或健康损害的根源、状态、行为;危险源辨识是指识别危险源的存在并确定其特性的过程;风险评价是指对危险源导致的风险进行评估,对现有控制措施的充分性加以考虑以及对风险是否可接受予以确定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开展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以房间为单位,按照所涉及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分类和风险等级认定。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按照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逐级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认真履行职责。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制定校级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全校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认定工作。
第六条 二级单位是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分类分级认定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工作直接责任人,负责落实本实验场所危险源的辨识和安全风险评价,辨识和评价结果报所在二级单位审核认定,对重大危险源和安全风险较大的实验室加强监管。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
第八条 根据实验室涉及的主要危险源类别,结合实验室所属学科专业和开展的实验项目等因素,将全校实验室分为六类: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电类、电子类和其他类。
(一)化学类实验室
化学类实验室主要涉及化学反应和化学品的实验室,主要危险源包括:一是毒害性、易燃易爆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二是剧烈的化学反应产生高温、高压、强光、有毒气体等;三是高温、高压、高速等危险性设备由于防护和设备缺陷所带来的物理性危险源。
管理重点是剧毒品、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等国家公安机关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实验气体、化学废弃物等的安全管理。
(二)生物类实验室
生物类实验室主要涉及微生物和实验动物的实验室,主要危险源包括:一是生物材料,包括转基因生物、实验动物、实验用传代细胞等;二是毒害性、易燃、腐蚀性药品,包括强酸强碱类试剂、生物分子提取试剂、生物燃料等;三是特种仪器设备,包括高压灭菌器、高速离心机、烘箱等。
管理重点是开展病原微生物研究和实验必须在具备相应安全等级的实验场所进行,开展动物实验相关工作必须具有相应的许可证(包括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从业人员资格证等),使用实验动物须从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购买,实验人员开展实验前应接受安全知识教育培训,适时穿戴好相关安全防护用品等。
(三)辐射类实验室
辐射类实验室主要涉及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等的实验室,主要危险源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
管理重点是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的使用资质、人员防护与从业资格、存放及工作场所、废物处置等的安全管理。
(四)机电类实验室
机电类实验室主要涉及使用机械和电气设备开展实验的实验场所,主要危险源包括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高压、大功率、激光、加热设备、超低温及电磁辐射装置等。
管理重点为机械和电气设备的安全性检查、使用培训、操作规范、实验防护等方面的安全管理。特种作业管理和作业人员应按规定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五)电子类实验室
电子类实验室包括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等专业方向中较多涉及计算机、电路板等的实验室,也包括各专业设立的机房。主要危险源是带电导体上的电能,如人员触电、电路短路等。
管理重点是用电设备的管理。
(六)其他类实验室
其他类实验室主要指不包括上述危险源的实验场所,如社科类、艺术类、体育类等专业相关的实验室或实训室。主要危险源为实验室用电、用水和消防。
管理重点为规范用电、用水和消防安全。
第九条 以上各类实验室危险源的使用,均须符合国家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如有多种类别,则以相对具有较高风险的危险源类别界定实验室分类。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分级管理
第十条 根据实验室涉及危险源的类别及其危险程度,将实验室安全风险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有多种危险源的实验室,如对应分级不同,以高等级为准。
(一)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涉及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参照《易制毒化学品目录》);易制爆化学品(参照《易制爆化学品名录》);民用爆炸品;普通危险化学品超过20L;有毒、易燃气体;有毒有害的生物分子提取试剂、生物燃料、转基因(基因编辑)生物、生物材料废弃物;大型特种设备、钢瓶数量4个及以上、有混放容易产生危险的不同种钢瓶、单台功率超过10KW加热设备或单间实验室加热设备总功率超15KW、压力等级大于10MPa的高压容器;不带防护罩的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
(二)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涉及普通化学品低于20L;无毒、不燃气体;普通生物试剂;III类射线装置;烘箱、油浴锅、电热套、电热板(炉)、电吹风等加热设备(工具);带防护罩的机械加工类高速设备、超速离心机、高压灭菌锅、新型反应釜等简单压力容器;植物光照培养箱(室)、细胞(细菌)培养箱、冰箱等24小时不断电设备;大型仪器设备。
(三)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涉及仪器仪表类设备、机电类设备、电子类设备、机械类设备、电动工具、计算机机房、语音室及涉及动力电使用的实验室。
(四)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未列入以上三类的实验室。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类分级管理要求
(一)实验室安全信息门牌上必须标明类别和安全风险级别。
(二)实验室必须按照危险源和风险点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控措施,落实责任到人。
(三)各二级单位按照本单位实验室的类别和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加强高风险实验室的管控,对危险源进行有效监管,做好应急预案。
(四)实验室必须严格落实安全准入制度,定期对实验室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五)实验室必须有安全值日检查记录,24小时不断电运行服务器等设备须有每日检查记录,危险化学品必须有动态使用台账,制定并张贴特种设备、大型贵重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六)实验室使用和存放易制毒、易制爆等管制类化学品,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制度进行管理,指定专人负责。
(七)安全风险等级较高实验室的设备、工具、试剂等一般不得拿到安全风险较低的实验室使用,如需临时转移到安全风险较低的实验室使用,须经所在实验室安全责任人批准,用毕立即归回原位。
(八)实验室因故停用审批程序:实验室申请、二级单位审批,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停用的实验室经负责人检查确认安全后,关闭水、电、气、窗,锁门等并贴封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实施
第十二条 各级安全风险实验室检查要求
(一)一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要有工作日志,实验室必须每天进行安全自查,并认真填写记录;二级单位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4次并有记录;学校安全巡查每月不少于1次并有记录。
(二)二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应每天进行安全自查,并认真填写记录;二级单位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2次并有记录;学校安全巡查每2个月不少于1次并有记录。
(三)三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应每天进行安全自查,并认真填写记录;二级单位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并有记录;学校安全巡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并有记录。
(四)四级安全风险实验室:实验室应每天进行安全自查,并认真填写记录;二级单位安全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并有记录,学校安全巡查每年不少于1次并有记录。
第十三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内容为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表》检查要点,检查中做好隐患排查和检查记录。
第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建立台账,逐项进行整改。能够立整立改的,应即时整改到位;短期无法整改的,应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实现闭环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应暂停使用,待隐患整改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第十五条 对于未按规定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管理要求造成不良后果的责任人或责任单位,按照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分级实行动态管理,当实验室的使用方向或研究内容等关键因素发生改变时,实验室须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并将结果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