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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9-12 10:45:26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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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6]第36号)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够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使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高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对外投资是指高等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第三条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主管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五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统一协调管理,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二)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划或年度计划;

(三)审议学校重大国有资产整合和配置方案;

(四)履行学校直接监管企业的出资人职责,对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管;

(五)审议学校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资产处置方案及报批报备事项,审议学校各类重大资产管理改革的事项,审议学校重大资产购置、转让、置换、开发、对外合作等相关工作;

(六)组织领导学校资产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评估等资产管理工作;

(七)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简称“国资办”),是学校国资委的办事机构,设在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划及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规定权限内的学校国有资产配置管理,监督检查国有资产管理与使用情况;

(三)办理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或出借等事项向上级主管部门的报批或报备手续;

(四)执行学校资产清查工作,协调处理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具体事项;

(五)建立和完善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资产动态管理,完成上级主管部门资产报表的统计汇总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门监督指导,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七)落实和督办国资委会议决议、负责国资委会议的相关准备工作,做好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等国资委的日常事务工作;

(八)完成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具体事项的审核、审批和报批工作:

(九)完成学校国资委下达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根据学校国有资产性质和用途不同,分别确定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各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必须针对各自管理的对象,制定具体管理实施细则,认真做好归口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登记建帐、资产清查、统计分析、效益评估及其它日常监管工作;负责学校仪器设备及相关固定资产的维护、维修管理工作;负责学校仪器设备及相关固定资产的调拨、共享、回收利用、报损报废及残值处置工作;负责租赁、托管或划转后的国有固定资产报备管理;

(二)财务处:负责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及固定资产核算管理;

(三)基建处:负责在建工程(包括新建工程立项、施工、竣工验收、办理登记手续等)的管理;

(四)后勤管理处:负责全校土地、公用房屋、道路、水电、管网、室外构筑物、校园雕塑、植物管理及相关设备、设施(如门、窗、水泵、变压器、食堂必备用具等)的维护和维修;负责土地、房屋的出租、出借管理;

(五)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及电子图书资料的管理;

(六)档案馆:档案馆负责全校档案的管理

(七)科研处:负责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管理;

(八)学校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九)网络中心:负责互联网域名的管理和使用;

(十)校友工作办公室(教育基金会):负责捐赠资产管理;

(十一)审计处:负责固定资产增减的审计监督。

资产归口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执行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政策、规定,负责制订归口管理资产的具体管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建立健全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账(卡、物)管理和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负责办理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核和报批报备等工作;

(四)负责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监督考核各单位国有资产使用情况,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

第八条各单位各部门为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单位。使用管理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学校国有资产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确保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配置高效、内控科学;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遵循“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负责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增减变动手续,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账、卡,做到账实相符,责任到人;

(三)配合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清查、调剂、监督检查、统计报告等工作;

(四)配合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做好报废物品的回收、处置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因机构调整,人员变化形成的资产变动交接工作,资产管理负责人或资产管理员变更时,应及时到国资办备案。

第九条审计处、监察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检查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的相关管理制度、工作流程;

(二)监督检查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的实施过程;

(三)调查和处理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及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为学校根据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程序规定,通过购置和接受调拨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校内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成本过高。

第十二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吉林省或学校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三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发展需求,以资产存量为依据,提出新增资产年度配置预算,经相应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立项、列入预算后方可实施。未履行相关程序的,一律不得购置。

第十四条 归口管理部门资产配置应当坚持资产共享共用原则,应当对本部门负责管理的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进行调剂,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校各项事业发展需要。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使用应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相互制约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十八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有专门领导负责管理工作。定期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账卡相符, 对清查盘点中出现的问题予以及时处理,防止资产流失和损毁。

第十九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主管本单位各类国有资产,同时设专职或兼职人员为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资产登记、日常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资产管理人员必须报资产管理处备案。各单位的资产管理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徽、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审核通过后报教育厅、财政厅报备或报批,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二条  出租、出借学校国有资产的范围是学校在未来一定时间内(一般一年以上)不需要或闲置的固定资产,使用于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必须是学校持有产权或取得长期使用权的固定资产。进口免税产品在海关监管期五年内不得出租、出借和转让。

第二十三条  出租、出借学校国有资产应由具体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与租用、借用单位签订合同,明确资产的权属关系、日常管理和维护责任以及有偿使用约定、禁止转租转借约定等,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保值。

资产使用单位不得擅自出租、出借学校国有资产。

第二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价格。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5 年。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处置的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七条  学校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须按审批权限报备或报批,由资产使用部门鉴定后上报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审批,国资办汇总,组织专家和相关职能部门鉴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按规定权限报上级部门批准。未办理相关手续,不得随意处置。

第二十九条  教育厅、财政厅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以及学校按规定权限处置国有资产并报备的文件,是办理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

第三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批复后,由国资办主持,协同有关职能部门、使用单位共同办理资产处置的具体业务,做好账务处理。

 

第六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有资产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有关规定,组织申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三十三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事发单位应及时报告学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会同使用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事发单位必须及时向国资办报告,由国资办会同有关单位、校法律顾问共同协调处理,并报校国资委裁定。

第七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下属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教育厅和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三十七条  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由相关单位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交评估立项申请书,经审查同意并报学校审批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评估的立项审批、评估、确认等手续。

第三十八条  进行国有资产清查(非校内资产管理常规清查),应当提出申请,报教育厅、财政厅立项后组织实施。资产清查工作按照财政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资[2016]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三十九条  学校国资办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财政厅、教育厅的要求,建立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系统平台,加强对国有资产的动态监管,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学校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条 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子系统,及时做好资产变动信息记录,加强对资产的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资产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本单位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按照财政厅、教育厅规定的年度部门决算报表的格式、内容及要求,编制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做出报告。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应当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接受教育厅、财政厅、审计署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检查。学校国资委对全校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对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国有资产使用单位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学校监察、审计、财务、资产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发挥各自的监督职能,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四条  学校各资产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对各归口管理的国有资产进行日常的检查监督。主要检查各资产使用单位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国有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房屋土地利用和出租出借情况、资产清查、资产保值增值、资产综合使用效益情况、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共用情况等。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对于不合格单位应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单位,资产归口管理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告国资委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加强对国有资产利用效率和效益的考核,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资委建议学校实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国家和学校规定履行其职责,对本单位所管辖的学校国有资产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浪费不反映、不报告、不提出建议、不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办事,滥用职权,擅自批准产权变动,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资办和资产归口管理单位有权责令其改正,按管理权限,建议学校实行责任追究:

(一)未按职责要求,对国有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国有资产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三)擅自转让、处置学校国有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义侵占学校国有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第四十八条  学校各级资产管理部门和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学校除责成责任人予以赔偿外,还要追究其单位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占有、使用本校国有资产的单位、团体和个人。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长春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人员组成

                        

                                   

 

 

 

 

 

附件

长春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主  任:校长

副主任:分管资产工作副校长(常务)

分管教学工作副校长

分管科研工作副校长

分管后勤工作副校长

委  员:资产管理处处长、计划财务处处长、基建处处长、后勤服务处处长、图书馆馆长、档案馆馆长、科研处处长、学校办公室主任、教务处处长、研究生院院长、继续教育学院院长、校友工作办公室主任、审计处处长、网络中心主任、发展规划处处长、纪委副书记(监察处处长)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简称“国资办”),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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