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长春师范大学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所在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长春师范大学办公设备家具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06-12 09:15:23 点击数:
字体:【

长春师范大学

办公设备家具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公设备和家具的管理,优化资源配置,节约办公运行成本,依据《吉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吉财国资【2016】707号)及学校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办公设备家具是指为满足学校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和家具,包括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不含特殊需求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

(一)通用办公设备包括: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速印机、一体机、扫描仪、投影仪等。

(二)办公家具包括:办公桌椅、桌前椅、会议桌、会议椅、书柜、文件柜、保密柜、沙发、茶几等。

第三条 对未列入本办法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需从严控制购置。

第四条  办公设备配备标准

(一)校级领导每人配备台式计算机1台,一体机1台, 便携式计算机1台(按需配置)
(二)各部门正、副处级领导每人配备台式计算机1台,每个房间配置打印机A4)1台或一体机1台(正处级领导按需配置)。

(三)各部门科长及科员每人配备台式计算机1台;每个行政处级单位配置复印机1台;每个科室配备打印机A4)1台

(四)各学正、副处级领导、教授(无行政职务)每人配备台式计算机1台,每个房间配置打印机A4)1台或一体机1台(正处级领导按需配置)。

(五)各学院配备便携式计算机、复印机、速印机A3打印机各1台;学院(党总支或分党委)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每人配备台式计算机1台;每个教研室配备台式计算机1台10人以内);学院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教研室、实验中心各配备打印机A4)1台 

(六)以上办公设备的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但达到最低年限性能仍能满足办公要求设备的不予更新。

第五条 办公家具的配备标准
一)校级领导配备办公桌椅一套,桌前椅1把沙发茶几一套,书柜两组,文件柜一组,更衣一组
(二)各部门、学正、副处级领导配备办公桌椅一套(办公桌长1.80m);每间办公室配备沙发茶几一套(三人沙发1个或单人沙发2个),文件柜两组。

(三)各行政处级办公单位的科室,科长及科员(不含工勤人员)每人配备办公桌椅一套(办公桌长1.40m),文件柜一组;

(四)学院(党总支或分党委)办公室、学生工作办公室每人配备办公桌椅一套(办公桌长1.40m),文件柜一组。

(五)根据教研室房间大小配备教师集体备课桌椅;每个教研室配文件柜一组;位教师配备四开门档案柜1个。

)机要部门财务部门可配置保险柜,最低使用年限20年

(七)会议室会议桌椅配置根据会议室使用面积确定,每平方米配置费用上限为500元。

(八)以上办公家具最低使用年限为15年,会议室家具最低使用年限为20年。
    第六条  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为最高限制标准,而非必须达到的标准。价格上限标准是购置办公设备家具的价格上限,按《吉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吉财国资[2016]707号)文件标准执行,应当在功能满足使用要求的前提下努力节约经费开支。

第七条 办公设备家具的领用实行“实名制”,科室、教研室等内的公共办公设备家具由各室负责人领用管理。因工作需要校内调动、调离和退休等人员,其使用的设备家具须按照相关规定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移交或调拨手续,原则上除办公电脑外的其它办公设备家具不随人调动。

第八条 办公设备家具的更新。办公设备家具的更新实行“减一添一”的原则,一般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不得更新,已达到规定最低使用年限,但尚可继续使用的办公设备家具,应当继续使用,以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购置且可以继续使用的办公设备家具,无论是否超标都应继续使用,待达到报废标准后,超标配备的不再更新,符合配备标准的正常更新。

第九条 办公设备家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报废更新,拟报废的办公设备家具统一由资产管理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和处置。

(一) 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规定技术指标无法使用的;

(二) 因损坏无法修复或修复成本较大、无维修价值的;

(三) 因设备老化、技术进步,使用成本过高,无继续使用价值的。

    第十条 办公设备家具申报时间和程序。每年10月中旬以部门为单位提出采购预算申请,资产管理处依据配置标准进行审核,纳入下一年采购计划。未纳入计划的部门,下一年度办公设备家具的不予添置和更新。配置标准外的需求,必须提出申请,充分说明理由,经资产管理处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新成立单位、开展专项工作等特殊情况需申请购置办公设备家具的,由资产管理处审核确定。专项工作完成后,购置的设备家具由资产管理处根据统一调配。

    第十二条 学校办公设备家具根据工作岗位和实际需要配置,配置中要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能够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现有的办公设备家具应继续使用至报废时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打印 关闭
Top